醫療廢水處理項目,應執行哪個環評類別?
醫療廢水處理項目,應執行哪個環評類別?
問:某一醫院項目現已獲得了環評批復,并對污染治理設備進行了驗收。該院醫療污水經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終究進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該院原有污水處理站規劃處理才能為3000m³/d,現擬在其用地紅線范圍內新建一座規劃處理才能為6000m³/d的污水處理站,原污水處理站停止使用,其他情況如:醫院住院床位,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污水排放去向等均不發生變化。請問,該院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95 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相關規定編制陳述表,仍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告訴》(粵辦函〔2020〕44號)豁免環評手續。
答:您***。《鄉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規范》(GB18918-2002)3.1中指出“鄉鎮污水指鄉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備排水……”。醫療廢水處理項目,按照名錄“95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鄉污水處理相關規定,確定環評類別。